(2016)皖1102民初10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贾新慈与房敏、王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新慈,房敏,王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2民初1021号原告:贾新慈,男,195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退休,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代理人:朱皖涛,安徽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房敏,女,1962年7月3日出生,汉族,退休,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王俊,男,1962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房敏丈夫。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新慈与被告房敏、王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新慈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新慈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新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贾新慈负担。审 判 员 方成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任晨晨附所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