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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04执42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彭鹏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鹏,王连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404执42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彭鹏,男,197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连营,男,197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彭鹏与被执行人王连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峄城区人民法院(2015)峄民初字第404号民事调解书,于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三日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连营的银行存款7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海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