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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23民初10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南通金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裴钰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金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裴钰恒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23民初1068号原告南通金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掘港镇三元世纪城6号。法定代表人范金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炜娟,江苏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陆辰辰,江苏祎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裴钰恒。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金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裴钰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金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通金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金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南通金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娟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沙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