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沙执字第129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赵生明与刘强车辆租赁合同纠纷失信决定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生明,刘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沙执字第1293-2号申请执行人赵生明,男,生于1974年7月28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天莉花园4号楼6单元402室。身份证号:642123197407281135。被执行人刘强,男,生于1982年6月7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柔远镇刘台村4队。身份证号:642123198206070715。申请执行人赵生明与被执行人刘强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沙民初字第5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67999元,执行费920元,共计68919元,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刘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审判员  蒲茜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倩+本决定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