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1民初字13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赵士明与程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士明,程中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1民初字1320号原告:赵士明,经商。被告:程中华,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士明与被告程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士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98元,减半收取99元,由原告赵士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伟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陈伟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