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581执2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段丽萍与张明辉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丽萍,张明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581执208号申请执行人段丽萍,女。被执行人张明辉,男。申请执行人段丽萍与被执行人张明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5)腾民二初字第1408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张明辉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段丽萍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5000元,未受偿。现因被执行人长期外出未归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云0581执20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审判长 李枝积审判员 屈永全审判员 陈 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光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