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1227民初1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李某与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马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227民初177号原告李某,男,壮族,农民。被告卢某,女,瑶族,农民。原告李某诉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韦清波独任审判。同年4月22日,原告李某以被告卢某现不在巴马,无法调解离婚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韦清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