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227民初1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李某与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马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227民初177号原告李某,男,壮族,农民。被告卢某,女,瑶族,农民。原告李某诉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韦清波独任审判。同年4月22日,原告李某以被告卢某现不在巴马,无法调解离婚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韦清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