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华民初字第075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刘志刚与邓拓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刚,邓拓昊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07596号原告刘志刚,男,汉族,1967年9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营山县。被告邓拓昊,男,汉族,1987年5月15日出生,住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志刚诉被告邓拓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拓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拓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拓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邓拓昊负担。审判员 彭有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小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