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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华民初字第075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刘志刚与邓拓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刚,邓拓昊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07596号原告刘志刚,男,汉族,1967年9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营山县。被告邓拓昊,男,汉族,1987年5月15日出生,住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志刚诉被告邓拓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拓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拓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拓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邓拓昊负担。审判员  彭有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小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