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英执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郭庆彬与杨华根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庆彬,杨华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英执字第341号申请执行人郭庆彬,男,生于1982年4月4日,汉族。被执行人杨华根,男,汉族,生于1949年10月20日,四川省射洪县人。郭庆彬与杨华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大英民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郭庆彬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杨华根无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杨华根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结大英县人民法院(2015)大英民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同时应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雷 杰执行员 张宗建执行员 陈良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丽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