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潍城执指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王子洪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王子洪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潍城执指字第16-2号申请执行人: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子洪。本院于2016年4月8日以(2015)潍城执指字第16-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王子洪的银行账户。现因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子洪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马 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成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