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7执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见国芝与邓建彪等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见国芝,邓建彪,耿晓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7执15号申请执行人见国芝,女,1967年8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邓建彪,男,1959年8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耿晓泉,男,1978年3月1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见国芝与被执行人邓建彪、耿晓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见国芝依据我院做出的(2014)平民(商)初字第4911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邓建彪偿还申请执行人见国芝借款本金2000000元(已执行400000元)及借款期限内利息66000元,被执行人耿晓泉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3328元,公告费260元由被执行人邓建彪负担。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邓建彪、耿晓泉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见国芝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邓建彪、��晓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4)平民(商)初字第49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见国芝发现被执行人邓建彪、耿晓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对被执行人邓建彪、耿晓泉所应给付的借款本金一百六十万元及借款期限内的利息六万六千元,被执行人邓建彪所应给付的案件受理费二万三千三百二十八元、公告费二百六十元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春明助理审判员 张振宇助理审判员 胡安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纪 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