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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执民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碶信用社与袁金华、陈福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碶信用社,袁金华,陈福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仑执民字第121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碶信用社,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法定代表人朱云芳。被执行人袁金华。被执行人陈福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碶信用社与被执行人袁金华、陈福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袁金华、陈福娟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仑执民字第12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敏代理审判员  宛敏强代理审判员  黄 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卢孟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