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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24财保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徐奇山与李冬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奇山,赵荣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24财保78号申请人徐奇山,男,198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赵荣贤,女,58岁。申请人徐奇山与李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年4月17日李冬因病死亡。申请人徐奇山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查封赵荣贤之子李冬名下某某台球厅的五个台球案、两部台式电脑、一部空调机、一台冰箱。并提供相应财产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为了防止该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允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赵荣贤之子李冬生名下某某台球厅的五个台球案、两部台式电脑、一部空调机、一台冰箱。查封期间不允许任何人转移、抵债和转户。申请人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蒋保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董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