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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刑初3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陈某、周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周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3刑初320号公诉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农民。2016年3月7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转为取保候审。被告人周某,农民。2015年1月6日因本案被浙江省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转为取保候审,2016年3月11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取保候审。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以台黄检刑诉(2016)3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周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周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5月至2015年1月7日期间,蔡建巧(已判刑)在台州市黄岩区北城街道奇石岙村荷花山公墓山上、净土岙村汽校西侧山上、黄土岭村山洞上面茶园等地开设“点四胡”赌博场头,招引他人参赌,场头每日抽头获利人民币5000余元,总抽头获利人民币90万余元。赌场开设期间,被告人陈某为赌场搬运、摆放赌博用的桌椅凳两个多月,个人获利人民币1万余元,被告人周某为赌场管车、指路四日,个人应得获利人民币370余元。另查明,2015年1月5日,被告人周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16年3月7日,被告人陈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已向公安机关退缴了违法所得。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同案犯蔡建巧、王人巧、马玉快、王才敏、柳茂枝、李根土、张吉荣、王才友、吴乾新的供述,同案犯王才敏、吴乾新、李根土的辨认笔录,证人鲍某、龚某、郑某等人的证言,同案犯的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公安机关关于二被告人的到案经过及二被告人的身份证明,被告人陈某的自首意见书、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周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为其提供帮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中被告人陈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均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周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均系从犯,且被告人陈某有自首情节,并已退缴违法所得,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被告人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对被告人陈某予以减轻处罚,依法并酌情对被告人周某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应予没收。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周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已缴纳)。三、被告人陈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代理审判员  王永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王小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