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3民初7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刘文浩诉袁田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浩,袁田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3民初750号原告:刘文浩,现住敦化市。被告:袁田,30岁,现住敦化市。案由:运输合同纠纷。本案在审理原告刘文浩诉被告袁田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文浩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文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文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文浩负担。审判员 刘春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春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