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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3民初7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刘文浩诉袁田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浩,袁田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3民初750号原告:刘文浩,现住敦化市。被告:袁田,30岁,现住敦化市。案由:运输合同纠纷。本案在审理原告刘文浩诉被告袁田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文浩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文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文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文浩负担。审判员  刘春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春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