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125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李宗典与赵英林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宗典,赵英林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2597号原告(反诉被告)李宗典,男,1952年4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贾志恒,男,1950年4月28日出生。被告(反诉原告)赵英林,男,1937年10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静怡(系被告之女),1975年10月28日出生。原告(反诉被告)李宗典与被告(反诉原告)赵英林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宗典及其委托代理人贾志恒、被告赵英林及其委托代理人赵静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李宗典诉称其自1980年搬入北京市丰台区松林庄202号(原158号,以下简称202号)居住,该房系北京长城日用工业用品工业有限公司租赁给职工居住的宿舍,其在此居住35年期间无争议,2015年5月31日其邻居赵英林装修改造自家房屋时将李宗典住房门楼北侧墙体破坏,使门楼存在安全隐患,随时危及住户生命安全,故请求法院判令赵英林立即修复被其破坏的李宗典住房门楼墙体。赵英林则反诉称其于1962年购买丰台区松林庄157号(以下简称157号)房屋,后数次在原有基础上进行翻建但未扩建,李宗典却未征得赵英林及其家属同意多次扩建西侧、南侧房屋及院墙,将其搭建的房屋墙体倚靠在赵英林的房屋墙体上,赵英林于2015年5月对自有住房进行修缮前已多次要求李宗典将其倚靠在赵英林房屋墙体上的建筑拆除或自行搭建院墙,李宗典均置之不理,故请求法院判令李宗典拆除私自搭建倚靠在赵英林墙体上的门楼,拆除西侧主墙体倚靠在赵英林房屋上的建筑物,拆除搭建在赵英林南侧墙体外的房屋。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均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各自所称房屋的所有权性质、权利主体、房屋面积、间数、四至界限等,亦未证明房屋所坐落的土地性质、权利主体,李宗典提供的北京长城日用工业用品工业有限公司出局的证明、房费收据以及赵英林提交的证明、析产协议均不能证明双方请求法律给予物权保护的门楼、墙体已经取得合法物权,双方的诉讼请求均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驳回原告李宗典的起诉;二、驳回反诉原告赵英林的反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映红人民陪审员 赵淑玲人民陪审员 齐春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