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3民初11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孟凡奇与宝青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凡奇,开鲁县宝龙威养殖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523民初1184号原告孟凡奇,男,住开鲁县。被告开鲁县宝龙威养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宝青军,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原告孟凡奇与被告开鲁县宝龙威养殖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赵振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凡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开鲁县宝龙威养殖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本案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孟凡奇诉称,2014年6月至8月份我给被告送砖。总共送了367000块,口头约定每块砖0.36元,砖款合计101640.00元。被告当时没给付我砖款,为我出具收到砖块收据,此款经我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给付我,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我砖款101640.00元。原告提供的证据有:收据三十七枚,该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能够证实被告收到原告送去砖367000块,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被告开鲁县宝龙威养殖有限责任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至8月份,被告因公司基础设施建设联系到原告孟凡奇,由孟凡奇为被告送砖36700块,约定每块0.36元,原告按约将砖送到被告开鲁县宝龙威养殖有限责任公司,由保管李华接收,李华给原告出具收砖收据。被告开鲁县宝龙威养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宝青军答应给付现款,但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给付砖款。本院认为,被告开鲁县宝龙威养殖有限责任公司购买孟凡奇砖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按约给付原告购砖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开鲁县宝龙威养殖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孟凡奇购砖款10164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案件受理减半收取1167.00元,由被告开鲁县宝龙威养殖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交纳。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义务人拒绝履行上述义务,权利人可在履行期满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人民法院不承担执行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赵振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海英雄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