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2执7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袁翠英、陈月华等与于承寿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翠英,陈月华,陈淑华,陈素华,于承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2执738号申请执行人袁翠英(系受害人陈友深之妻)。申请执行人陈月华(系受害人陈友深长女)。申请执行人陈淑华(系受害人陈友深次女)。申请执行人陈素华(系受害人陈友深三女)。被执行人于承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袁翠英、陈月华、陈淑华、陈素华与被执行人于承寿债权纠纷一案,标的额为180943.31元。经查:因被执行人暂无能力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即民初字第768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张春波审判员 隋兆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