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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2执7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袁翠英、陈月华等与于承寿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翠英,陈月华,陈淑华,陈素华,于承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2执738号申请执行人袁翠英(系受害人陈友深之妻)。申请执行人陈月华(系受害人陈友深长女)。申请执行人陈淑华(系受害人陈友深次女)。申请执行人陈素华(系受害人陈友深三女)。被执行人于承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袁翠英、陈月华、陈淑华、陈素华与被执行人于承寿债权纠纷一案,标的额为180943.31元。经查:因被执行人暂无能力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即民初字第768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张春波审判员  隋兆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