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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121执4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王振芳与被执行人刘祥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振芳,刘祥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121执420号申请执行人王振芳,男,196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辽宁省双台子区建设街道光明社区4栋116号。被执行人刘祥双,男,196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大洼县新立镇杨家村。本院在执行(2015)大洼民一初字第0078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王振芳与被执行人刘祥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洼县人民法院(2015)大洼民一初字第007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