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3执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张心培与韩文岭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心培,韩文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23执112号申请执行人张心培,男,196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被执行人韩文岭,男,196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利辛县人民法院(2014)利民一初字第0291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韩文岭下发了执行通知书与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韩文岭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韩文岭至今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韩文岭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四百八十六、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韩文岭的元扣划至利辛县人民法院执行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祝彦军审判员 高 翔审判员 李学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文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