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11民初40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四川鑫博海机电有限公司诉四川自贡起重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鑫博海机电有限公司,四川自贡起重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11民初409-1号原告四川鑫博海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自流井区。法定代表人余海兵,总经理。被告四川自贡起重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高新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林正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亮,男,住自贡市,该公司员工。本院于2016年4月6日作出的(2016)川0311民初409号保全裁定,现因原告四川鑫博海机电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告四川自贡起重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措施,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四川自贡起重输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价值45万元的财产查封、冻结、扣押措施。审判员 徐文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 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