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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03执8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德阳市旌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袁福琼、曾文照、袁福秀、黄国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阳市旌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袁福琼,曾文照,袁福秀,黄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03执867号申请执行人:德阳市旌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袁福琼被执行人:曾文照被执行人:袁福秀被执行人:黄国强德阳市旌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袁福琼、曾文照、袁福秀、黄国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日作出(2015)旌民初字第226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德阳市旌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袁福琼、曾文照、袁福秀、黄国强尚欠申请执行人德阳市旌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43500.00元,从2016年4月起每月归还4000.00元至全部付清为止。如果未按协议约定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应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了分期付款协议,在约定的履行期间及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之前,人民法院不能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旌民初字第226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远志审判员  邹赤波审判员  宋志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覃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