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执民字第313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慈溪亿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宁波凯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慈溪亿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凯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3136-4号申请执行人:慈溪亿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理人:徐旭江,系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陆红霞,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赵慧,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宁波凯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徐立钧,该××执行董事。本院执行的(2015)甬慈执民字第3136号慈溪亿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宁波凯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宁波凯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应赔偿慈溪亿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57183.3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凯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282执313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旭 强审判员 莫 建 江审判员 徐 人 卫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单泓斌(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