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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法执字第16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吴江申请执行徐信、呼金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江,徐信,呼金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法执字第1693号申请人吴江,男,个体,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徐信,男,个体,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呼金芳,女,个体,现住鄂尔多斯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吴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徐信、呼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第一款(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鄂托克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鄂托法民初字第140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呼格 吉其审判员 白 贵 云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范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