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民申6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姜文彬与刘滨、李国秀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滨,姜文彬,李国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民申66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滨。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姜文彬。一审被告:李国秀。再审申请人刘滨与被申请人姜文彬、一审被告李国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沧民终字第26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滨申请再审称:该案涉及担保为一般保证,一、二审法院认定为连带保证错误,同时判定利息不当。借款人李国林、张华征系该案的必要诉讼参加人,一、二审法院准许被申请人撤回对借款人李国林、张华征的起诉,程序违法。而且借款人已将50000元借款还清,申请人无需再承担担保责任。被申请人撤回对借款人的起诉,意味着其放弃了相关权利,申请人没有义务还款。本院认为,2013年1月4日,借款人李国林、张华征与被申请人姜文彬签订借款协议,约定李国林向姜文彬借款人民币50000元,于2015年1月30日前还清。超期还款,按借款���额月利息6分标准承担违约责任,直至还清。如借款人到期未还清,姜文彬有权要求担保人刘滨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此借款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借款协议中约定如借款人到期未还清,姜文彬有权要求担保人刘滨偿还本金及利息,而不是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一、二审法院认定再审申请人刘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无不妥。姜文彬可以只起诉刘滨,一、二审法院准许姜文彬撤回对李国林、张华征的起诉程序并无不当。关于利息问题,本案借款协议约定的利息过高,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支持,二审法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并无不妥。再审申请人刘滨主张本案借款50000元已还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综上���刘滨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滨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爱民代理审判员 郎立惠代理审判员 张玉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