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民二初字第003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大山与安徽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大山,安徽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二初字第00367号原告:王大山,男,196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经济开发区。被告:安徽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法定代表人:丁年永,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雷,安徽江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大山诉被告安徽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大山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大山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大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40元,减半收取1820元,由原告王大山负担。审判长 张 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玉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