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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91民初6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郭华与郭增海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华,郭增海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91民初621号原告郭华。被告郭增海。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华与被告郭增海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因查明本案判决结果必须以(2016)鲁0791民初621号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隋玉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春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