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91民初6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郭华与郭增海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华,郭增海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91民初621号原告郭华。被告郭增海。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华与被告郭增海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因查明本案判决结果必须以(2016)鲁0791民初621号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隋玉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春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