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1执恢3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胡风忠诉任镇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风忠,任镇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1执恢3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胡风忠,男,197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阳谷县。被执行人:任镇镇,男,198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职工,住阳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风忠与被执行人任镇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阳商初字第5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期间,已对山东黄河工程集团第二工程处所欠任镇镇工程款进行了查封,现已到期。鉴于被执行人任镇镇未按法定期间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继续冻结被执行人任镇镇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永辉审判员 田立强审判员 王爱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冯之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