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7执6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付金华与赵荣江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金华,赵荣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7执690号申请执行人付金华,男,1965年11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赵荣江,男,1967年3月2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付金华与被执行人赵荣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付金华依据我院做出的(2014)平民初字第2648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赵荣江归还申请执行人付金华借款3000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偿付该款自二○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688元及公告费26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赵荣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付金华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赵荣江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4)平民初字第26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付金华发现被执行人赵荣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对被执行人赵荣江所应归还申请执行人付金华借款三万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偿付该款自二○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六百八十八元及公告费二百六十元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春明助理审判员 张振宇助理审判员 胡安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纪 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