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02民初13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中国扬子集团滁州客车制造有限公司与进贤县永新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扬子集团滁州客车制造有限公司,进贤县永新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2民初1326号原告:中国扬子集团滁州客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组织机构代码73165281-1。法定代表人:戈永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家顺,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进贤县永新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组织机构代码56628039-8。法定代表人:侯小永,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扬子集团滁州客车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进贤县永新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扬子集团滁州客车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进贤县永新运输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3782265.52元或查封等额财产,并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中心支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扬子集团滁州客车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进贤县永新运输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3782265.52元或查封等额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晨人民陪审员 孙继红人民陪审员 王维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肖珺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