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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刑更30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郑志贤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志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3032号罪犯郑志贤,男,1974年1月4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汉族,初中文化,现住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假释前在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服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8日作出(2013)榕刑执字第408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郑志贤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3年7月19日至2016年6月11日止。福建省莆田市司法局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交(2016)莆社矫撤字第1号撤销假释建议书,建议对社区矫正人员郑志贤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院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郑志贤在社区矫正期间,于2016年1月12日未经批准擅自外出,经仙游县司法局多方查找无果,至今下落不明,现脱管已超过一个月。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证明:福建省莆田市司法局的撤销假释建议书;莆田市仙游县司法局提供的社区矫正人员郑志贤的基本信息表;假释证明书;限期报到保证书;接受手机定位监管承诺书;莆田市仙游县司法局社区矫正人员报到通知书;莆田市仙游县司法局出具的郑志贤脱管情况说明;郑志贤父亲郑瑞荣的询问笔录2份;郑志贤居住地所在村干部许应明的询问笔录2份;仙游县郊尾司法所2015年12月-2016年1-2月份社区服刑人员集中学习签到表;仙游县郊尾司法所2016年1-2月份社区服刑人员报告记录表;仙游县司法局关于请求协助查找社区服刑人员郑志贤的函及送达回证;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榕刑执字第4089号刑事裁定书。本院认为:罪犯郑志贤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其行为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3)榕刑执字第4089号对罪犯郑志贤予以假释的刑事裁定;二、对罪犯郑志贤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为最终裁定。审判长 陈 洁审判员 徐鲁龄审判员 张 青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