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881民初3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赵志国与韩春艳、郝彦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志国,韩春艳,郝彦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81民初398号原告赵志国,男,现住洮南市。被告韩春艳,女,现住洮南市。被告郝彦春,男,现住洮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志国诉被告韩春艳、郝彦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志国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志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牛志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宫文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