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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7民初8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8-31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曹某甲、曹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曹某甲,曹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7民初886号原告杨某某,男,196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曹某甲,女,199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曹某乙,男,196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曹某甲、曹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海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姚晓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