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7民初8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8-31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曹某甲、曹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曹某甲,曹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7民初886号原告杨某某,男,196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曹某甲,女,199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曹某乙,男,196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曹某甲、曹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海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姚晓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