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7民初字第4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杨淑丽与杨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淑丽,杨建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7民初字第498号原告杨淑丽,女,汉族,1978年4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宜阳县。委托代理人李献敏,宜阳县148法律服务所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代为提起诉讼,请求、变更撤销诉讼请求等权限。被告杨建明,男,汉族,1973年3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宜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淑丽诉被告杨建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淑丽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淑丽撤回对被告杨建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杨淑丽承担。审 判 长 刘 悦审 判 员 陈艳梅人民陪审员 徐燕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曲 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