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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7民初字第4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杨淑丽与杨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淑丽,杨建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7民初字第498号原告杨淑丽,女,汉族,1978年4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宜阳县。委托代理人李献敏,宜阳县148法律服务所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代为提起诉讼,请求、变更撤销诉讼请求等权限。被告杨建明,男,汉族,1973年3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宜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淑丽诉被告杨建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淑丽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淑丽撤回对被告杨建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杨淑丽承担。审 判 长  刘 悦审 判 员  陈艳梅人民陪审员  徐燕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曲 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