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5民初66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格上汽车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宏延卫浴设备开发实业有限公司,沈传诵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6655号原告:格上汽车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5179号1幢三层A座。法定代表人:许季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冠,江苏五洲信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宏延卫浴设备开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仓桥镇仓桥分区松江317号地块。法定代表人:沈传诵。被告:沈传诵,男,1949年7月18日生,台湾地区居民,现住上海市松江区永航路XXX号。原告格上汽车租赁(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宏延卫浴设备开发实业有限公司、沈传诵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格上汽车租赁(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格上汽车租赁(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孙 黎审 判 员 蔡文霞人民陪审员 赵传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范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