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最高法行申3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牟文广与辽宁省兴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申诉行政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牟文广,辽宁省兴城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最高法行申32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牟文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辽宁省兴城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兴城市兴海南街*****号。法定代表人袁国相,市长。委托代理人杨野,兴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再审申请人牟文广因诉被申请人辽宁省兴城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兴城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的(2015)辽行终字第0017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案件现已审查终结。牟文广原系兴城市原种场(以下简称原种场)职工。2010年5月1日,牟文广与原种场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承包原种场所属的部分国有土地。承包期内,牟文广在承包土地上栽种云杉、银杏等树木。2013年4月,兴城市政府对原种场进行改制,决定收回职工承包的土地,并对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牟文广在《兴城市原种场零星树木补偿发放表》上签字,并全额领取补偿款。后,牟文广以树木补偿不合理为由,向兴城市信访局信访,信访局转送兴城市林业局处理。2014年9月15日,兴城市林业局作出《关于政府征收原种场土地牟文广树木补偿有关问题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对牟文广反映的补偿标准过低问题予以答复。《答复》内容从补偿依据、补偿数量及补偿金额三个方面,对2013年给予牟文广补偿具体内容进行了详���说明。2014年9月24日,牟文广不服《答复》申请行政复议。2014年12月22日,兴城市政府以《答复》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为由,作出兴政复(2014)11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以下简称11号驳回行政复议决定)。牟文广不服,于2015年1月9日向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11号驳回行政复议决定。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葫行初字第00004号行政判决认为,兴城市林业局作的《答复》,既是对牟文广信访事项作出的处理,同时也是对牟文广树木补偿的说明,对牟文广实体权利义务产生了影响,属于可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11号驳回行政复议决定认为《答复》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依照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2目规定,判决撤销11号驳回行政复议决定。兴城市政府不服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辽行终字第00178号行政判决认为,《答复》是对牟文广有关补偿事项信访的解释说明,并未给牟文广设定新的权利义务,未对其权利义务产生新的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兴城市政府驳回牟文广的复议申请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牟文广的诉讼请求。牟文广申请再审称:11号驳回行政复议决定认定牟文广的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适用法律错误。《答复》是兴城市林业局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的,是行政行为。虽然《答复》没有产生新的影响,但是其本身侵犯了牟文广的权益。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兴城市政府答辩称:1、《答复》是对信访事项的���释说明,对牟文广并无强制力。牟文广已经全额领取补偿款,该《答复》没有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未对其权利义务产生新的影响。2、兴城市政府的复议决定正确。《答复》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牟文广的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请求驳回牟文广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受理其复议申请。换句话说,只有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本案中,兴城市林业局作出的《答复》是对牟文广信访事项作出的处理,是对2013年补偿标准的解释说明,并未改变2013年的补偿标准和数额,没有对牟文广的权利义务产生新的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于不符合法定申请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决定不予受理;受理后发现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驳回复议申请。牟文广申请行政复议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兴城市政府决定依法驳回其复议申请并无不当。牟文广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牟文广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牟文广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郭修江审 判 员 汪国献审 判 员 张志弘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陆 阳书 记 员 战 成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立案并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不符合再审条件的,予以驳回。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责令其恢复审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