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325执恢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邵荣树、吴文忠等与十堰大时代美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荣树,吴文忠,王玲祥,张麒麟,张小芳,殷庆美,十堰大时代美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5执恢31号申请执行人邵荣树,个体工商户。申请执行人吴文忠,个体工商户。申请执行人王玲祥,个体工商户。申请执行人张麒麟,个体工商户。申请执行人张小芳,个体工商户。申请执行人殷庆美,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十堰大时代美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人民北路62号。法定代表人汤中泽,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邵荣树、吴文忠、王玲祥、张麒麟、张小芳、殷庆美与十堰大时代美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大军、王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督促案件原告刘大军、王婷在房管、国土等部门办理了相关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证原有权利登记的注销手续,同时向房县房地产管理局和房县国土资源局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消除了相关办证障碍,申请执行人邵荣树、吴文忠、王玲祥、张麒麟、张小芳、殷庆美可依法直接到房县房地产管理局、房县国土资源局办理相关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房民二初字第73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明审判员 戢逢锐审判员 戢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谢 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