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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民特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绍兴市旅游百事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柯桥人和路营业部、陆文灿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绍兴市旅游百事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柯桥人和路营业部,陆文灿,王桂芳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民特28号申请人绍兴市旅游百事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柯桥人和路营业部,住绍兴市柯桥区人和路58号。法定代表人陆华坤。被申请人陆文灿。被申请人王桂芳。申请人绍兴市旅游百事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柯桥人和路营业部(以下简称旅行社)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旅行社申请称:一、仲裁所依据的事实不清。1、仲裁委仅依据被申请人提交的微信记录、工作笔记和照片认定申请人与陆佳佳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缺乏事实依据,被申请人提交的承诺书也不是申请人提供,亦不能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2、申请人仅是绍兴市旅游百事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下属服务网点,属内部机构,并不具有法人资格,也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其在人事、经营上本身没有自主权,不可能与陆佳佳建立劳动关系。二、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属于确认劳动关系之案,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规定。三、仲裁程序违法。1、仲裁委未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查的情况下,直接进行审理,显属程序违法。2、仲裁委在明知申请人没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情况下,不通知绍兴市旅游百事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出庭调查,径行审理,并断然裁决申请人承担责任,显属程序违法。3、仲裁庭采用独任仲裁方式属程序违法。综上,请求撤销绍兴市柯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绍柯劳人仲案字(2016)第108号仲裁裁决。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是否成立,本案是否符合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故本案主要审查的即为绍兴市柯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作出讼争仲裁裁决中是否存在上述可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但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该仲裁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可法定撤销的情形,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此外对申请人提出的其他与案件实体处理相关的意见,已超出法院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审查范围,故本院不予审理。另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书上载明的申请人绍兴市旅游百事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并非本案所涉绍柯劳仲案字(2016)第108号仲裁裁决书的当事人,故并非本案申请撤销该裁决的申请人。综上,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绍兴市旅游百事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柯桥人和路营业部要求撤销绍兴市柯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绍柯劳人仲案字(2016)第108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申请人绍兴市旅游百事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柯桥人和路营业部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丁林阳代理审判员  姚 瑶人民陪审员  吴 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余建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