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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7民初74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河北陆海钻井有限公司与任丘市铁鑫花园大酒店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陆海钻井有限公司,任丘市铁鑫花园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7民初749号之三原告:河北陆海钻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凤岐,经理。被告:任丘市铁鑫花园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守华,董事长。组织机构代码:××。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作出(2016)冀1127民初74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已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告任丘市铁鑫花园大酒店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审判员  代宪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崔津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