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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21民初2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吴函与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函,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21民初295号原告吴函(系投保人洪开珍次女),女,2010年8月1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法定代理人吴云江(系投保人洪开珍之前夫,吴函之父),1986年1月8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攀枝花市。委托代理人许国友,男,1971年3月4日出生,汉族,系米易县大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台联大厦4楼。法定代表人张德盛,系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函诉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函以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中心支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保险赔偿义务为由,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函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吴函共同负担。代理审判员  蒙长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科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