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7民初字第41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重庆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礼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礼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字第4160号原告重庆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横街特5号,组织机构代码:75305604-1。法定代表人高仲,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毅,重庆依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春,重庆依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礼和,男,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周礼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隆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秦 菘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亚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