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7民初10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单县顺行车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7民初1004号原告:王某。被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协商解决,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9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夏姗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永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