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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7民初10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单县顺行车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7民初1004号原告:王某。被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协商解决,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9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夏姗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永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