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3民终6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陈晓与肖懿、熊志丹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晓,肖懿,熊志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终61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晓,女,汉族,1969年12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委托代理人卢晓辉,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懿,女,汉族,1978年1月21日出生,住长沙市雨花区。委托代理人黄祖发,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璐,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熊志丹,男,汉族,1968年2月12日,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委托代理人卢晓辉,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晓为与被上诉人肖懿、熊志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5)深南法民一初字第5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晓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晓申请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晓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600元,减半收取13800元,由上诉人陈晓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杰晖审 判 员  李小丽代理审判员  唐国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聂 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