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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2民初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卢晓康与白娅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晓康,白娅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982民初43号原告卢晓康。委托代理人马强,河北宪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娅辉。原告卢晓康诉被告白娅辉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晓康的委托代理人马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白娅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晓康诉称,2015年4月9日,被告白娅辉以做生意为由向原告借款446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本人写的借条,承诺此借款于2015年9月1日归还。现约定的还款期限已过,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还。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4600元;被告支付使逾期还款利息892元(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5年9月2日至2016年1月2日止,以后利息顺延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白娅辉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9日,被告白娅辉向原告卢晓康借款44600元,并出具借条“今借卢晓康现金44600,大写:肆万肆仟陆佰元整,用于生意周转,该双方协商约定于2015年9月1日前一次性还清,空口无凭,特立此据,借款人:白娅辉××2015年4月9日”。被告白娅辉至今未还借款。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借条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受法律保护。被告白娅辉向原告卢晓康借款44600元的事实,有其出具的借条证实,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予以确认。该债务依法应当清偿。原告主张2015年9月2日至2016年1月2日的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白娅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卢晓康借款本金44600元及利息892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1月2日,以后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7元,由被告白娅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玉坡人民陪审员  邓立安人民陪审员  张 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卢元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