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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02执4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黄考元与黄成、玉开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02执4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考元。被执行人黄成。被执行人玉开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考元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成、玉开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强制执行,现执行款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15)右民一初字第4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世健审判员  刘桂龙审判员  覃绍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俞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