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02执4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黄考元与黄成、玉开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02执4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考元。被执行人黄成。被执行人玉开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考元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成、玉开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强制执行,现执行款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15)右民一初字第4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世健审判员 刘桂龙审判员 覃绍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俞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