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2014执8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山阳县君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李建民、马荣焕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扣留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阳县君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建民,马荣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2014执81-10号申请执行人山阳县君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安军,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安鹏,男,汉族,系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李建民,男,汉族。被执行人马荣焕,女,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山民初字第0035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建民、马荣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建民、马荣焕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7月21日起至2013年8月19日止按月17‰计算,2013年8月20日起至还款之日止利息按日万分之七计算),马荣焕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李建民、马荣焕至今未履行完毕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李建民、马荣焕在山阳县城区中街棚户区改造项目管理处有房屋补偿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李建民、马荣焕在山阳县城区中街棚户区改造项目管理处的房屋补偿款524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明俭审判员 赵 虎审判员 薛怀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昌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