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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0民初33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易国强与陆志强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国强,陆志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0民初3360号原告易国强,男,195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委托代理人左志清(系原告妻子),女,195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陆志强,男,197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易国强诉被告陆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国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易国强负担。审判员 张    弘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凤麟吴佩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