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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民抗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马洪军与袁贺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马洪军,袁贺永,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民抗36号抗诉机关:河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马洪军。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被申请人):袁贺永。申诉人马洪军与被申诉人袁贺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3日作出(2008)保民终字第185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马洪军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6年2月15日,河北省人民检察院作出冀检民监(2015)305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张志刚代理审判员  李 宁代理审判员  付竹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崔 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