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民抗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马洪军与袁贺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马洪军,袁贺永,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民抗36号抗诉机关:河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马洪军。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被申请人):袁贺永。申诉人马洪军与被申诉人袁贺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3日作出(2008)保民终字第185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马洪军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6年2月15日,河北省人民检察院作出冀检民监(2015)305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张志刚代理审判员 李 宁代理审判员 付竹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崔 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