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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民终5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梁宏与被上诉人曹英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宏,曹英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14民终5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宏。委托代理人李永革。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英博。上诉人梁宏与被上诉人曹英博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2015)龙民一初字第008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梁宏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永革,被上诉人曹英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原告梁宏在一审诉称:我与曹英博原系夫妻关系,于2007年办理了离婚手续,曹英博于2003年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向我父亲借款14万元,并出具了欠条两份。我父亲去世多年,我是法定继承人,我要求依法继承该遗产,曹英博应立即还清借款。请求法院依据事实与法律,做出公正判决,维护我的合法权益,判令曹英博立即偿还欠款14万元。原审被告曹英博在一审辩称:梁宏所诉的欠款事实不存在。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梁宏与曹英博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1999年结婚,2007年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现梁宏以民间借贷为案由诉至法院,要求曹英博偿还欠款共计14万元,并提供欠条两张用以证明其诉讼请求。第一张欠条载明:“欠梁树英2万圆整。曹英博2003年9月30日”;第二张欠条载明:“欠梁宏、梁树英拾贰万圆曹英博”,上述两张欠条均有曹英博签字。曹英博在抗辩中称,2万元欠条上的签字系其本人所签,但该欠条是在什么状态下书写记不清了,12万元欠条中的签字非其本人所签,但不申请笔迹鉴定,同时曹英博对上述两笔借款的存在均予以否认。另查明,上述两张欠条中所载明的梁树英系梁宏父亲,已经于2004年去世,梁树英的法定继承人有其妻子刘凤英、女儿梁伟、梁宏,现刘凤英、梁伟均书面表示放弃对梁树英该笔债权的继承权,相应款项均由梁宏一人继承。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到法律保护。梁宏的父亲梁树英与曹英博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梁宏依法向法院提出曹英博签字的欠条两张,用以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故法院认定该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虽然曹英博在抗辩中称借贷关系不存在,但其当庭承认其中一张欠条的签字为本人亲笔签字,另一张欠条的签字虽不认可,但经法院多次明释,仍未申请笔迹鉴定,故法院对曹英博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同时,因该笔债务发生在梁宏、曹英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梁宏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曹英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过财产约定且债权人梁树英知晓该约定,故该笔债务应当认定为梁宏、曹英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由双方共同承担。现梁宏作为原告起诉,代父亲梁树英主张权利,且经梁树英其他法定继承人认可,故曹英博应承担一半债务的偿还责任,即偿还梁宏人民币7万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曹英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偿还梁宏欠款共计人民币7万元;二、驳回梁宏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0元,由梁宏承担1550元,由曹英博承担1550元。宣判后,梁宏不服一审法院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曹英博一次性偿还梁宏欠款共计14万元。其上诉理由:梁宏与曹英博是夫妻关系,2007年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2003年曹英博分两次向梁宏和梁树英借款14万元,曹英博口头说个人有急事,暂借,同意由曹英博自己偿还。2004年梁树英去世后由梁宏全部继承债权,曹英博借去的钱全部用于打麻将、赌博输掉,无力偿还。因此,梁宏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和曹英博离婚。曹英博借的钱全部用于打麻将和赌博和梁宏毫无关系,这笔债务是曹英博个人债务,应当由曹英博全部承担。曹英博辩称:梁宏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依据,对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梁宏在起诉状、一审开庭审理时称:“曹英博于2003年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向我父亲借款14万元,并出具了欠条两份”,同时梁宏在庭审中称借款用于做买卖了。而梁宏在上诉状中却称:“曹英博口头说个人有急事,暂借,同意曹英博自己偿还”。可见,梁宏所述自相矛盾,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能支持。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曹英博向梁宏的父亲梁树英借款14万元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关于涉案14万元债务是否属曹英博个人债务,是否应由曹英博个人偿还问题。因涉案14万元债务系于梁宏与曹英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且在梁宏与曹英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没有关于财产的约定。关于涉案款项的用途,梁宏在一审庭审陈述因做生意,曹英博向梁树英借款,在二审中却主张涉案款项曹英博用于赌博,梁宏两次陈述相互矛盾,且梁宏提供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涉案债务属曹英博个人债务。故涉案债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综上,梁宏上诉理由,依法不能成立。一审判决正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梁宏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钟金芹审 判 员  唐宏博代理审判员  梁珏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殷雨晴本判决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