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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22民初6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杨晓宾与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晓宾,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22民初631号原告杨晓宾,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孙玲玲,东营市康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李秀春,总经理。组织机构代码:XXXXXX。委托代理人唐志刚,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晓宾与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时,原告杨晓宾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晓宾撤诉。案件受理费570元,减半收取285元,由原告杨晓宾承担。审判员  王强儒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海波 微信公众号“”